一司机驾车肇事撞伤路人后,不但不积极施救,竟然将伤者抬上肇事车辆行驶到僻静处时遗弃,致使伤者因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肇事者杨某海在转瞬之间由一名交通肇事者成为了杀人罪犯,近日被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006年3月4日21时许,安徽省怀远县人杨某海驾驶一辆农用五轮运输车从蚌埠市前往和县,途经S307线临淮段一岔路口时,将路边行人蔡某奎撞倒在地。当时远处有行人听到撞击声忙过来观看,并询问怎么回事。乘着夜色中路人没有看清事故发生的经过,惊慌之中的杨某海竟然对前来询问的路人谎称蔡某奎是酒喝多了没站稳从农用车上摔下来的。
随后,杨某海与同车的张某(另处)将已经昏迷的蔡某奎抬上农用车后驾车调头仓皇逃离现场。行至几十公里外的合蚌高速公路仁和集入口附近时,杨某海才停下车,看到躺在车厢里的伤者伤势严重,张某劝杨某海报案,但杨因害怕被追究责任不同意报案并请张某帮助将气息奄奄的蔡某奎从车上抬下,遗弃在路边草地里,随后仓皇驾车逃离现场,赶回在蚌埠市大明沟租住的家中,致使蔡某奎因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当晚,杨某海将自己驾车撞人并将伤者遗弃在路边草地的经过告诉姐夫陈某(已处),并叫陈某将事故车辆开去修理,企图毁灭证据。次日,陈某将车开到蚌埠市郊一修理厂维修时被接到报案而追踪至此的凤阳县公安局交警查获。
案发后,经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蔡某奎系因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内严重出血造成死亡。
在法庭审理中,杨某海辩称自己只是交通肇事,不是故意杀人,而且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其辩护人称杨某海是在准备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途中发现伤者死亡后才抛弃受害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海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治而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杨某海虽然在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对其犯罪事实和同案人的犯罪事实未做如实供述,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条件,依法对杨某海及其辩护人辩称杨某海系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杨某海有期徒刑15年。
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